案情简介
某广告公司于2021年申请注册了“半城烟火半城仙”的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和43类。该公司于2023年经取证发现,某餐饮公司在“抖音”店铺上传了多张印制了“半城烟火半城仙”文字宣传图片,售卖茶饮、果汁等饮料,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支付维权费用及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某餐饮公司赔偿某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000元。某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半城烟火半城仙”是一种公共文化资源。某广告公司恶意抢注涉案商标并提起本案诉讼构成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故判决驳回某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泉州中院针对规范涉及公共文化资源商标的恶意注册、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事项分别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市文旅局发出司法建议。
专家点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汇
本案立足于商标法公有领域保护,对规制恶意注册公有领域商标的行为提供了范本。商标权是一种作为可为市场主体带来垄断利益的特权,该商标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拥有合法的权利外观,但注册者未付出智力劳动,仅通过抢先注册占有垄断了这一具有公共文化价值的词汇,其权利基础具有重大瑕疵,是一种恶意注册的违法行为。恶意抢注涉公共文化资源的标识属于私有领域对公有领域的侵占,违背民法典及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商标法下的“公有领域保留”理念相违背。泉州中院的判决从司法的角度弥补了商标因注册取得而呈现的不足,实现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明确商标权公共文化资源领域的界限,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从另一侧面展示了商标法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不仅体现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单一维度上,还体现在商标法通过公共领域机制建构所促进的公平竞争权、效能竞争权和民事主体的市场自由进入权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