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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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系统下单将货物航空快递至智利、以色列等国。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主张某商贸有限公司尚欠14份账单下运费、关税等56058.05元,某商贸有限公司对拖欠运费无异议,但抗辩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运输中造成其货物丢失、破损,故有权拒付。审理中,就本案应否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直接适用抑或须经冲突规范指引方可间接适用、强制适用条款与国内法的关系等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蒙特利尔公约》属于调整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人身伤害及行李、货物毁损赔偿的强制性国际公约,有关国际航空运输合同主体及货物损失等认定,应适用公约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应直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无需经冲突规范指引适用国内法;另一方面,在认定货损赔偿条款时,应综合商业惯例、公约缔结目的等进行解释,以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为基础,结合约定的赔偿标准与公约规定的最高限额是否冲突等予以认定。据此判决: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某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56058.05元及违约金。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WTO上诉机构前主席、最高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委员

赵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院审判是法治建设中特别重要的一环。本案系多个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系列纠纷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涉及《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司法的法律适用、托运人欠付运费、丢件破损责任等问题,厦门国际商事法庭通过“提级管辖 示范判决”的方式,针对不同法律性质的索赔与抗辩分别适用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方法,明晰了我国法院涉外商事案件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裁判逻辑路径,展现我国遵守国际惯例、尊重国际公约的契约精神和责任担当。而且,本案需查明多国跨境货物运输履行情况,案情较为复杂,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到2024年5月6日作出判决并依法生效,并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息诉服判,审理期限历时却仅半年,展现了我国法院涉外司法中坚持高效能与高质量相统一,既对今后审理涉国际公约、条约类案起到示范指导意义,又有效维护了国际航空运输形态下新经贸规则、秩序,为我国成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参与者、制定者乃至主导者提供了司法样本与福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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