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诉泉州市丰泽区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海域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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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柯某士在没有办理相关用海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海域面积约14.794亩实施围堰养殖行为。2018年3月22日至12月5日,泉州市丰泽区某行政主管部门先后发出四份通知书,责令柯某士停止无证用海、养殖行为,但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柯某士违法用海、破坏湿地等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纠正。2018年7月10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向泉州市丰泽区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依法查处,防止位于该海域的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继续受到侵害。泉州市丰泽区某行政主管部门复函认为柯某士鱼塘已退出养殖并上报销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前往涉案鱼塘现场查看,发现柯某士非法用海和无证养殖违法行为依然存在,遂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中,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组织勘查,发现案涉鱼塘围堰尚未拆除,部分养殖设备仍存在,海域未恢复原状,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遂依法判决责令泉州市丰泽区某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对案涉海域被非法占用的监管职责。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经依法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本案围堰养殖的海域位于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柯某士非法占用海域行为对湿地生态系统平衡造成严重威胁。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依法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恢复被破坏的湿地。判决生效后,案涉围堰得以全部拆除,受损海域恢复原状,泉州湾河口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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