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小组与某村委会、某生物科技公司确认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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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7日,长汀县人民政府向某村小组颁发《林权证》,登记确认案涉林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以及该林地上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属该小组。2020年9月20日,某村委会将案涉林地与案外人兰某晖签订《转让林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合同书》,再由兰某晖引入某生物科技公司投资建厂。后因第三人李某水有异议,经与某村委会协商,双方解除了该合同。2020年9月25日,某生物科技公司委托兰某晖与李某水就案涉林地重新签订《转让林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合同书》,此后某生物科技公司以此合同书为依据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启动投资经营活动。2021年4月,某生物科技公司在案涉林地砍伐林木、深挖推土,开采占用林地。经某村小组多次制止,2021年4月22日长汀县三洲镇人民政府公告决定在案涉林地上终止项目选址,现该项目已停止进行。经鉴定,损毁林地面积5.367亩,鉴定对象林木损失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费用共计194761元。某村小组认为,某村委会未经民主决定,擅自转让林地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转让林地经营使用权合同无效。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龙岩中院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林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在案《林权证》可以证实,某村小组系案涉林地的实际林权人。某村委会、李某水擅自处分案涉林地并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案涉两份合同书,系无权处分行为,法院依法确认案涉合同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案涉合同书属无效合同,某生物科技公司为开发项目所实际实施的对案涉林地的开挖推土、林木采伐等行为已丧失合同依据,由此造成某村小组的经济损失及林地植被破坏,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生态修复责任。遂判决确认案涉《转让林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合同书》无效;某生物科技公司赔偿某村小组林木损失费计人民币3679元并修复受损涉案林地。本案二审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案涉转让林地位于汀江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该湿地范围内拥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种重要的生态功能。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从湿地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等角度出发,按照“谁损害、谁担责”的原则,综合考量案涉林地的毁坏程度和可修复性,在确认案涉合同无效的同时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依法承担对被损害林地的修复、治理义务,系对水土流失区生态恢复优先、湿地保护的考量,既实现权利人权益保障又兼顾了生态效益。本案一方面创新性地将生态修复机制融入民事审判活动,另一方面对提升群众湿地保护与修复意识,构建多元共治共护的湿地生态保护机制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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