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人尤健权以每板(10粒/板)120元的价格向张某添、游某华等4人贩卖148粒泰勒宁。同月9日上午9时5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杭县某宾馆旁一出租房内,将尤健权及吸毒人员游某华抓获归案,并从尤健权处查获泰勒宁8板,从游某华处查获泰勒宁4板。依法对两人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呈羟二氢可待因酮阳性。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尤健权违反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泰勒宁羟考酮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尤健权将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泰勒宁羟考酮片贩卖给游某华等吸毒人员,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科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尤健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泰勒宁属阿片(鸦片)类口服止痛药物,滥用会刺激中枢神经,使人兴奋、致幻。2019年9月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列入精神药品管理。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属贩毒行为。尤健权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非法出售管制精神药品,具有贩毒的故意及行为,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