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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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中标财政投资的道路改造工程,2014年经财审核定工程造价13031792元,但某市住建局尚欠260636元尾款多年未付。2022年,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余款支付条件“工程财务决算”未成就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24年,公司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市住建局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市政府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主要做法

本案系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部分之外的子项目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财务决算长期搁置,致使工程尾款十余年未付。为实质化解争议,厦门中院在多次协调基础上,向市政府发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函》及《司法建议书》,指出问题所在和解决建议。二审中,省法院继续“接力式协调”,协同厦门中院保持协调连续性,通过跨审级联动形成化解合力,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守信履约。最终该市政府采纳法院意见,主动支付工程尾款,双方在二审中分别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长达十余年的纠纷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实质化解导向、司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法治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案例。两级法院并非只关注政府决定的合法性,而是注重案件争议实质化解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精准切入关键症结,直指营商环境中的机制性梗阻,彰显了“穿透式”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通过协调促使行政机关主动履约,行政机关亦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府院联动”共同推进矛盾化解,由此,既维护民营企业权益,又促进政府守信践诺,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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